近期,为了惩罚微软在欧盟的垄断行为,欧盟将对微软课以4.97亿欧元的罚款,相当于50亿元人民币。欧盟惩罚微软的理由是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了媒体播放器。欧盟要求微软向电脑制造商们提供一个未整合媒体播放器的操作系统版本。
由此事,再次引发起一场对《反垄断法》的关注。我们国家更是在热切盼望和加紧筹划反垄断法的出台――虽然其中也包含不少反对的声音。环顾四周的市场环境,盼望也似乎在情理之中。确实如此,想想国内国外一些普遍的情况,没有反垄断法好像就不行:国内的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颇为严重,已经阻碍自由竞争很久了;加入WTO后国外的跨国公司来势更猛,容易凭据其优势搞并购组合独步江湖损害民族产业的利益。这些都似乎需要《反垄断法》来加以调整、加以制约。《反垄断法》似乎对中小企业最为有利。号称“经济宪法”、“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真的有这么灵吗?
《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1890年国会通过,名为《谢尔曼法》,全称《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实质是以政府的力量、以行政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充分的竞争。这合乎他们的逻辑。市场经济也就是充分竞争的经济,竞争者法律地位平等,竞争中也必然会产生垄断者,垄断者当然不希望再有竞争者,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作为裁判干预这种使竞争停滞的局面,但政府本身不参与竞争,让游戏能够一直玩下去。从这方面说,称反垄断法为经济宪法也算恰如其分,平时虽不轻易动用,但保持一种威慑力在。
毕竟,那是人家的东西,对人家本身也不一定很有效,也常遭诟病,对我们会灵吗?法律移植总是一件太难的事,所谓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再创造的说法也近乎狂妄。我们可以移植法律条文,却移植不了法律土壤;或许也能局部移植法律土壤,却移植不了法律土壤所需要的法律气候。有人认为西方的《反垄断法》好,也就盼望着中国的《反垄断法》早日出台,以为《反垄断法》可以把一切垄断的经济现象反掉,包括行政垄断和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其实即使是西方的《反垄断法》,也是类似“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即是反私权领域的垄断,反自由企业制度下的垄断,与行政垄断不相涉。不相信圣人、贤人的西方民族,断不会设计出行政机构反对行政垄断的法律来,与其说他们没有这样的创造力,不如说他们在神的注视下不敢以道德高超自许。那么,在竞争尚不充分的环境下,所要反的垄断多半只是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了,即使是自然形成的垄断也多半与行政权力的或明或暗的结合相关。若由行政权力来反垄断,反私权领域的垄断当然驾轻就熟,轻而易举,甚至在叠床架屋的行政管制之上变相增加了一项新的管制;反行政垄断,无疑则是一个自查自纠的问题了。
制定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实施,而不是用于填补立法的空白,更不是为了一阵欢呼然后束之高阁。明乎此,反垄断法的需求也就未必很迫切,没有《反垄断法》的遗憾也就未必很大。实践中少一点支持垄断的举措,多一点营造鼓励公正竞争的环境,其意义不低于一部新法出台,而新法出台自然是水到渠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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