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协会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分支机构的名称由协会秘书处与分会筹备组协商决定,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开展活动使用全称。协会分支机构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会籍并享有会员权力。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第四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由若干单位发起组成筹备组,向协会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的目的、任务,成立后开展的活动和业务范围,会员的组成和主要负责人);
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会议纪要;
四、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五、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协会变更或注销其分支机构,由协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收回变更(或注销)前的文件、证书和印章,统一交回并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变更(或注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七条、协会的责任和义务
一、协会对各分支机构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要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协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行互签协议的办法;协会分支机构原则上应有挂靠的保证单位,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协会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协会统一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制发印章;协会对分支机构印章的领用、保管和使用统一加强管理。
三、协会对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及时申报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号。协会分支机构的银行帐号以协会分帐户形式为主,协会定期进行有关管理。
四、按照协会《章程》,协会各分支机构在本专业或地区独立开展活动,若有特殊需要,可制订管理办法作为《章程》的补充,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后施行。(管理办法与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如用协会名义开展工作,需事先书面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五、协会应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六、协会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参加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七、协会有权根据政策法律和协议的规定,对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协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报秘书处或理事会批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规定的分支机构报协会秘书处或监事会批准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条、协会分支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协会分支机构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以保证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有章可循,健康发展。
二、协会分支机构按协会印章管理规定和备案手续领取印章,并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加强内部管理。
三、协会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开立银行帐号;并接受协会的有关管理。
四、协会分支机构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活动,发展协会会员,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属于协会所有,协会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
五、举行重大活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事先征得协会同意,并保证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协会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协会按社团管理机关的要求参加年检。每年按时(12月15日以前)向协会和挂靠单位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分支机构工作计划需要进行调整,协会需及时与分支机构进行协商修改。
七、协会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与协会建立通讯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密切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八、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凡是涉及到民事责任的事项,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协会批准或授权后再实施。分支机构发文必须经协会同意,并在协会备案后方可生效。
九、协会分支机构接受协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协会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协会分支机构原则上应有挂靠单位,并与之签定相关协议。
二、协会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确定:
(一)本机构业务范围内、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按照自愿原则,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能给予相关指导和进行协调。
三、接受协会委托,对分支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与协会沟通、反馈相关情况和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于2003年2月20日经北京软件行业协会2003年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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