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案的来龙去脉

[摘要]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为iPad商标相互诉讼,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为“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对簿公堂,美国前篮球巨星乔丹状告福建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侵犯“乔丹”姓名权,广东一家服装企业成功注册“爱马仕”中文商标,每个案件都引起国人热议。

(中国软件网讯)近期中国,商标二字颇吸人眼球,其中iPad商标案微议尤盛.

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为iPad商标相互诉讼,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为“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对簿公堂,美国前篮球巨星乔丹状告福建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侵犯“乔丹”姓名权,广东一家服装企业成功注册“爱马仕”中文商标,每个案件都引起国人热议。

一、iPad商标案的来由

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国际”)成立于1989年,97年在香港上市,曾为全球知名的显示器生产商。受金融危机影响,唯冠国际于2010年8月被法院颁令破产。在台湾和深圳分别设有子公司,分别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唯冠国际1998年试图推出一款上网器,名为“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简称“IPAD”。2000年起唯冠国际以台湾唯冠的名义在全球申请注册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两件注册于2001年,注册号:1590557、1682310,2011年延续,现持有人为深圳唯冠。

苹果公司(Apple Inc. ),原称苹果电脑公司(Apple Computer, Inc.),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库比提诺,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为全球最知名的个人电脑生产商。2010年3月,苹果公司在全球首推iPad平板电脑,上市3个月仅在美国市场就销售了100万台,在全球刮起“iPad旋风”。

知识产权应用发展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IP公司” ),2009年8月成立于英国,是苹果公司设立并用于获取与iPad相关的商标。2009年8至12月,该公司与唯冠国际谈判转让商标,于12月签订协议,10件iPad商标一并转让,签约方为台湾唯冠和IP公司,价格为3.5万英镑。后者转手以10万英镑转手卖给苹果公司。转让清单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件商标。

台湾唯冠与IP公司的转让协议签订后,深圳唯冠以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将中国大陆的两件注册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为此,苹果公司和IP公司将深圳唯冠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苹果公司享有对iPad商标的专用权,从而启动了iPad商标的诉讼历程。

二、iPad商标的诉讼历程

从2010年4月开始,围绕iPad商标权归属的诉争不断:(1)深圳市中级法院。深圳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2011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2) 惠州市中级法院。深圳唯冠告iPad平板电脑的区域经销商构成侵权,责令停止销售。已经上诉至广东高院;(3)广东省高级法院。苹果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后者已于3月4日开庭一次,目前尚未宣判;(4)浦东区法院。受到在惠州中院胜诉的鼓励,深圳唯冠在上海浦东诉苹果公司在中国的总经销商商标侵权,浦东法院以广东省高级法院尚无判决、iPad商标权属未定为由驳回了深圳唯冠的诉讼请求;(5)香港高等法院。2010年5月20日,苹果公司和IP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唯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要求法院禁止后者转让或出售在中国大陆的两件iPad商标。香港法院于2010年6月颁布临时禁令,禁止唯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和相关人员在一年内不得出售上述商标,2011年6月又判决将此禁令延长,直至产生正式判决;(6)美国加州最高法院。2012年2月17日台湾唯冠提交诉状,诉苹果公司商业欺诈,要求撤销2009年12月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合同,禁止苹果公司使用iPad商标。

在上述系列诉讼中,有两个判决对分析iPad商标案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深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这是一个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其主要理由是: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注册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但原告没有做到这一点,诉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是深圳唯冠。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不能约束深圳唯冠。且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存在表见代理的理由亦不成立。故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这里面,法院运用的法学理论有:要式法律行为,合同相对性,公司人格独立性,表见代理等。二是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支持香港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的主要理由是:中国大陆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已经根据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发生了转让;虽未按照大陆法律完成注册商标转让所必需的要式行为,但深圳唯冠受信托管理iPad大陆商标,深圳唯冠不得违反信托义务而擅自转让该注册商标。苹果公司就是利用香港法院的这一判决理由,主张自己对iPad商标的权利。

三、关于iPad商标案的几点思考

由于广东省高级法院尚未判决,无法对iPad商标案做成案研究。下面所列仅代表个人观点。

思考之一: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要不要保护?

有人说iPad是没有实际使用,因而不必保护,理由是商标是和市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在市场上使用,只是一个符号,不会产生利益。如果法律保护一个没有市场意义的符号或者标记,就会有人囤积居奇,想方设法抢注别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用来谋取暴利。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没有区分该商标是否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注册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在未被依法注销或撤销之前,都应受到法律保护。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经济大局的若干意见》里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于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区别性保护,其主要内容是对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制止侵权行为为主,一般不赔偿损失,可以给予合理的费用补偿。最高法院的观点很明确,对于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是要保护的,只不过保护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手段来保护,是制止侵权为主;只有对那些确实没有使用意图的注册商标才一定不给予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他确实没有使用的意图,也不是不可以给予民事赔偿。

回头再看iPad。深圳唯冠在1998年就开始准备生产一种可以帮助提高上网速度的联网器,并正式使用iPad商标。2003年与摩托罗拉合作时准备生产平板电脑,也准备使用iPad商标。说明深圳唯冠或者是台湾唯冠确有使用iPad商标的意图和商业行为,曾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相关产品。这就是2006年苹果公司在英国以三年不使用起诉唯冠要求撤销iPad商标,最终英国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唯冠胜诉的原因。苹果公司在大陆也提过对iPad提过三年不使用,该案至今未审结,估计苹果公司胜诉的可能性较小。

思考之二,深圳唯冠的债权人用商标权实现债权,是不劳而获,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吗?

我们知道,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商业标记。但仅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商标显然是不够的。它也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之一,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经营不善、只剩商标值点钱的情况下,把商标卖个好价钱用于还债,何错之有?比如一个公司破产了,只剩下几部车,最后拍卖出了个好价钱来还银行的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对世权,是一种绝对权;都具有资产性质,只不过前者是无形的而已。你把汽车卖了个好价钱,大家都祝贺你;我想把商标卖掉,为什么就不可以呢?所以不存在是不劳而获,不当利益的问题。

思考之三:合同的相对性、法人的独立性,表见代理、人格混同,谁更占理?

深圳唯冠在深圳中院得以胜诉的法学理论主要有两个,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法人独立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一个有效的合同只在特定的主体、特定的客体和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之间成立。譬如,甲和乙签了一个合同,不能对丙产生法律效力;甲和乙签了一个买卖汽车的合同,自然不能将摩托车算进买卖标的。所谓法人独立性,是指法人与法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一法人不能对另一法人的行为负责。法人独立性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到 iPad商标案,深圳唯冠认为IP公司在台湾签订的转让合同,只在台湾唯冠和IP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应,和深圳唯冠一点关系都没有,自然不能受其约束。这是合同的相对性。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根据不同法律成立的公司,相互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台湾唯冠的转让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不能由深圳唯冠承认和承担。

苹果公司也有两个法学理论来反驳深圳唯冠。一个是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苹果公司认为,由于唯冠国际、台湾唯冠及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荣山、法律事务负责人均为麦世宏,应视为代表唯冠集团所有企业,虽然合同盖章仅为台湾唯冠,但对深圳唯冠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应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深圳中院认为表见代理仅适用于代理人不明确的情形下,而通过本案所涉合同的签章来看,并不存在种情形,苹果公司的表见代理抗辩不成立。另一个是法人人格混同。苹果公司好像在诉讼中还没有提及法人人格混同。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或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财务、组织机构和其它关系发生了混同,使他人误认为两家公司为一家公司或者股东对公司有控制关系。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下,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抛开法人独立性原则,通过揭开法人的面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让一公司为另一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反映到 iPad商标案,杨荣山同时担任唯冠集团、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麦世宏同时担任上述唯冠公司的法律事务负责人,两人均自始至终代表唯冠集团参加谈判,在代表身份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混同。我国公司法也对人格混同做了一定的规制,《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之四:如果最终败诉,苹果公司将如何选择?

应该承认,iPad商标有今天的知名度,毫无疑问是苹果公司的功劳,是苹果公司卓越的产品性能、卓越的创新,让这个商标响彻全球。2010年3月第一代iPad上市时,三个月之内卖了100万台;而2012年3月上市新一代的iPad,一个月之内卖了300万台,品牌影响力确非一般。如果苹果在我国最终败诉,大陆没有iPad商标,苹果公司将如何选择?一是花钱买。目前。深圳唯冠开出高价,苹果不愿意和解,如果苹果败诉,它将不得不接受深圳唯冠的现报价或者更高报价;二是换标。跨国公司有战略的全球性,包括品牌的全球性,这对跨国公司是非常重要的策略。如果在中国大陆不叫iPad,必将造成全球不统一,大陆这么大市场,让大陆市场和全球市场分割开来,对跨国公司是不太好接受的。所以苹果公司换标的代价非常大,不算经济帐,算策略、战略上的帐,也是极不划算的。还有,如果苹果最终败诉并选择换标,深圳唯冠可能会更广泛地运用法律手段,要求苹果公司及其在大陆的经销商为其以前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思考之五:如果败诉,深圳唯冠将如何选择?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网络上推测,广东省高院推翻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深圳唯冠败诉,法院认定深圳唯冠为受台湾唯冠与IP公司之间转让协议的约束,深圳唯冠将面临怎样的境遇?倘若如此,深圳唯冠肯定被认定违约,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大陆两件商标转让给IP公司,那么,深圳唯冠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法律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无外乎二:一是赔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由于台湾唯冠与IP公司合同标的仅为35000英镑,估计深圳唯冠不会太担心;二是继续履行,即深圳唯冠继续协助IP公司和苹果公司到中国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在深圳唯冠激烈反对的情形下,考虑到涉外合同的因素,是否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恐怕法官要好好思量一下。

思考之六:从苹果的商标管理,我们学到了什么?

苹果公司的品牌发展并非一帆风顺。APPLE、iPhone、iPod,都苹果公司从他人手中化大价钱卖过来的。为APPLE商标与披头士乐队的苹果公司(Apple Corp. Ltd.)前后纠缠了十八年之久,为求转让iPhone商标与思科公司谈判了七年多,iPod商标也是从一家美国公司手中买来的。苹果公司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以iPhone为例,苹果公司答应与思科公司在某些领域开展合作,并支付了一笔巨额赔款,才让思科公司允许苹果公司使用iPhone的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苹果公司的商标管理,确实缺乏应有的前瞻性。这是第一。

第二,从本案来看,苹果公司的律师犯了致命的错误。苹果虽然没有正式承认自己的律师犯了致命的错误,当年参与的律师也不承认自己犯了错误。其中有一个最主要的,现在缄口不严,《纽约时报》采访他也回避这个话题。但这些律师确实对中国大陆的商标法不了解,也没有找一个本土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合同一签,转让完成。殊不知,在中国大陆转让注册商标是要式法律行为,需双方共同报国家商标局批准并公告后方能生效。而对这一点,任何稍懂知识产权的律师都知道。

总之, iPad商标案既让当事人双方两难,又让广东高院两难,深圳唯冠想把商标卖个好价钱,同意和解,但苹果公司难以接受深圳唯冠的巨额要价,暂时不同意和解;广东高院如果强行判决,不管怎么判都会激起轩然大波,只有推动双方和解。无论如何,iPad商标案还是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课,它让我们在重温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同时,更深切地感受到了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同时它也告诫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一是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不仅把商标当作一种商业标记,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资产来管理和运营;二是要打好提前量,提前在目的国分析、布局知识产权,做到未雨绸缪;三是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要熟悉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最好聘请当地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切莫瞎子摸象,只知局部,不见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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