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系统  办公  实用知识  设计  开发  WEB开发  移动开发  数据库  软件工程  网管  安全  管理  信息化  答疑  渠道 

屏蔽垃圾短信不会侵害用户隐私

2006-12-14 作者:聂国春 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进入论坛

  据有关部门透露,我国首部短信法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在近期正式出台。那么,如何界定垃圾短信?从技术上如何治理?治理垃圾短信是否会损害用户通信自由权?笔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周光斌。

  周光斌指出,监管乏力是造成垃圾短信泛滥的主要原因。垃圾短信生产成本低,利用短信群发工具发送短信的费用每条不到一角钱。同时垃圾短信扩散性强,覆盖面广,行业准入门槛低且回报丰厚,因此,一些罪犯和不法SP商纷纷进入短信市场。

  周光斌认为,只要是内容不健康、影响坏,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且用户不愿意接收的都可以归为垃圾短信一类。他建议除了加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还可考虑对SP商进行资质评级,同时建立黑名单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违规企业课以重罚。

  周光斌告诉笔者,在技术上对垃圾短信进行屏蔽不存在大的问题,而且运营商已经对一些短信进行了屏蔽,关键是运营商是否得到授权。目前运营商由于没有执法机关的授权,无权对一些发送者进行诸如屏蔽、停机或注销号码的处理。新的法规应该授权运营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垃圾短信进行屏蔽。

  此前,法律专家陈柏安、陈柏新也撰文指出,检查与拦截此类信息还缺乏法律依据,在现行情况下,惟一可行的办法即短信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当用户发送的短信涉嫌垃圾短信时,其有权拦截该短信,也就是说有权中止相应的短信服务。周光斌认为屏蔽并不会损害用户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因为垃圾短信损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设置合理的“关键词”进行屏蔽并不等于运营商会查看用户短信的所有内容,而且为维护公众利益进行一些技术措施,不能认为是对用户私权的侵犯。

  据悉,对短信的管理,美日等国制定了《反垃圾信息法》,泰国和韩国的《信息通信网法》则实行手机卡实名制来规范发布行为。周光斌认为,我国已有部分手机实行了实名制,但把手机实名制、短信实名制列入法规的可能性不大,这牵涉到大众的隐私,制定此种规定需要进行听证,而对于统一全国短信特服号码的规定,他觉得有利于规范SP商的行为。

  不过,周光斌认为技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要彻底规范短信服务市场,根本出路在于相关部门管理上的互相配合,法规的出台和相应机制的完善。

已有 0 位对此文章感兴趣的网友发布了看法    
我来评两句 登录邮箱: 密码:
  匿名发表
今日推荐
技术文库(共有 46430 篇文章)
操作系统
办公软件
实用知识
网络管理
软件开发
WEB开发
软件工程
数据库
设计在线
信息安全
行业信息化
管理信息化
重点推荐
电子杂志订阅
点击电子杂志名称查看样刊
输入E-mail地址即可订阅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