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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垃圾短信把关?

2006-12-14 转载自:贵阳日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进入论坛

  “你想有激情浪漫的邂逅吗?……快快发短信MI到XXXX立刻开始超时空爱情,与全国百万会员同欢乐”;“恭喜你,XX公司举办XX活动,你的手机号码中了头奖,奖金为……,咨询电话XXXX”。相信你看到这些短信一定不会陌生。随着我国短信业务量的不断加大,五花八门的骚扰短信也铺天盖地而来。记者尝试持续一周内不关机,竟然就收到25条类似的短信息,这些短信息在手机使用人不清楚、不了解的情况下,强行要手机使用人接受,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发规,并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呢?     

    百姓拷问垃圾短信“三宗罪”

    一宗罪:短信欺诈

    不久前的一天,刚入睡的小吕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中称,某国际集团为庆祝该集团产品销售额超过2亿元,特在手机用户中进行抽奖,而小吕恰被抽中了二等奖,奖品是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一台,希望小吕能在7日内到该集团驻厦门办事处领奖。头一回收到这种短信,小吕真以为是一个幸运的“雨点”落在了自己的头上。她与短信上留的电话联系后被告知确有此事,因为无法到厦门,小吕便毫不犹豫地按对方的要求汇去了800元钱作为“邮费”,几天后因为货品迟迟未到,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一打听,发现周围不少朋友都收到过这种内容的短信,其中也有上当受骗的。

    另一种比较流行的短信诈骗是称机主已经中奖,但是必须先在指定账户中存入一些邮寄费,也欺骗了不少手机用户。 

    二宗罪:骚扰个没玩

    这些天记者常常接到投诉,内容是一公司即将举办周年庆典,要请大牌明星进行演出,该公司几乎每天要向客户发2次内容一样的短信息,每条短信息要连续发两遍,弄得想讨个清净的人心烦不已。

    很多的短信用户无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对垃圾短信的骚扰无可奈何。在一家网站工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工作关系,他每天必须24小时开机,手机经常在凌晨两三点钟因接收到垃圾短信而发出急促的鸣叫,使本来就睡眠不好的张先生不堪骚扰。在一家企业任职的唐女士也有类似的困惑,按照要求,开会时手机必须打到振动,可是每次开会都有垃圾短信传来,在安静的会场中发出刺耳的声音,令她十分尴尬。看来,垃圾短信正在无孔不入地干扰着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宗罪:蒙你没商量

    不久前,王先生发现电话费猛增,原本以为可能有人偷偷动了他的预交话费,结果从话费单上发现是短信费凭空多出了许多。王先生觉得很奇怪,除了他用短信服务查询股票行情外,平时发短信非常少,但是居然有很多家单位从他预交的话费中扣了几笔短信费,而且没有得到他本人的认可。其中有一个月就被扣了72元!王先生称自己过去注册过一个月收费28元的电影网站,由于速度慢,在注册2天后就取消了注册,除此之外自己从来没有注册过其他东西,可是这笔钱到底流进了谁的口袋呢?

    从事IT工作的李先生经常上网,在浏览某网站的时候,他注册了一项新闻短信业务。一个月后,当他缴纳话费时,却发现自己的手机费用高得惊人,经过询问,他才知道自己订阅的一条新闻费用高达一元,而这时候更让他茫然的事情发生了,他再登陆该网站的时候,却怎么也找不到退订新闻的网页。

    小艳也被骚扰短信“蒙”了一回。平时电话不多的她,有一个月她的手机费超过了200元,经过话费查询才知道,小艳经常收到不少网站发来的短信息,这些网站只是给小艳提供了一个连接地址,只要小艳按上面的地址就可以下载各种彩信,而这些彩信内容都非常不健康,可是小艳称自己从来没有在任何网站上注册过自己的的手机号码,可是该号码是怎么流传到网站上的呢?如此一来,手机用户的隐私权还在不在?    

    律师圈点垃圾短信

    记者认为,生活安宁属于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这类短信即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是侵犯公民隐私,同样构成了骚扰。贵阳市铁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肯定了记者的这一说法。该律师认为,因为手机号码等信息也属于公民隐私的一部分,运营商未经同意就将用户信息提供给他人,是不妥当的。不经用户同意就发送一些具有商业性质或其他企图的短信,即使无害,也是非法的。未经用户要求就强行发送短信,是对手机用户的一种侵害。因为是否接受此类短信是手机用户的权利,应由手机用户决定,那种由用户提出拒绝接收的要求之后才停止发送短信的作法有违法律。

    这时候公民可以利用民事责任制度,根据两则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到法院起诉短信来源的网站、公司或个人等。这两条法律条文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不过,因为大部分短信骚扰情节比较轻微,损害后果不好确定,而且司法救济的方式有限,从诉讼成本考虑,人们一般不到法院起诉。另外,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短信发送人、网站或者运营商,而不能将发送短信的“号码”列为被告。所以,查明发送短信号码的使用人是起诉的前提,但该信息由运营商掌握,一般不对公民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因此受到短信骚扰的普通百姓很难查证。   

    短信系统急需“绿化”

    近年来,手机短信的火爆是出乎运营商预料的,以至于不起眼的手机短信在不经意间就发展成目前颇具规模的“拇指经济”。但是垃圾短信的泛滥,却极大地损害了这个市场。

    用一些业内人士的话来说,这些垃圾短信是“以现代技术损害现代文明的行为”。可是,手机短信内容五花八门,除了垃圾短信外,也有必要的联络通信,在处理时又不能“一棍子打死”。目前我们要做的是过滤掉流言蜚语、挑逗性的污言秽语、非法广告和诈骗性质的垃圾短信,而要保留那些健康的、必要的、代表现代文明的“绿色短消息”。

    记者为此专程同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联系,该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垃圾短信是目前社会上的热点、敏感点,所以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将做出深入调查,给公众一个答复。

    记者了解到,我省于去年出台了《贵州省通信短信息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进行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利用短信息骚扰其他用户;第十三条指出:在用户服务的宣传界面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清晰的短信息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接受服务及取消服务等内容显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的查询服务和取消服务的操作方式必须方便快捷;第十四条指出:未经用户确认相关短信息服务项目的内容、并同意接受该项服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强行提供短信息服务或擅自增加服务项目,不得收取短信息服务项目中明码标价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在该办法的最后还注明,短信息接入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电信用户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既然有了法规的限制,为什么仍然还是有那么多的垃圾短信呢?这些都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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