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已死”亦或“断臂重生”

[摘要]互联网金融会不会如同中国其他行业一样走进“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历史怪圈?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部分业内人士就寄希望于这部《暂行办法》能够对行业内某些问题可以“轻轻放下”,但正式法规的出台也确实让一些幻想破灭,“按业内评价”此次明文规定的“13禁”几乎让业内面临洗牌重整的局面,这样的严厉规则对于长期缺乏有效监管的P2P行业来说,真的会“一管就死”吗?

互联网改变了世界,也改变了金融。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野蛮生长”之后,终于迎来了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8月24日下午4点,由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一把手联合签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对于这迟来的监管细则,业内声音褒贬不一,“P2P已死”、“断臂重生”等言论不绝于耳。在没有一部规范的、明确的P2P监管政策出台之前,对于类似P2P这样的新型行业,国家多采取“先鼓励、后管制”的做法,而这样导致的后果是P2P领域千团大战,众筹领域百花齐放,业界与学界百家争鸣,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却是深深地忧虑。

互联网金融会不会如同中国其他行业一样走进“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历史怪圈?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部分业内人士就寄希望于这部《暂行办法》能够对行业内某些问题可以“轻轻放下”,但正式法规的出台也确实让一些幻想破灭,“按业内评价”此次明文规定的“13禁”几乎让业内面临洗牌重整的局面,这样的严厉规则对于长期缺乏有效监管的P2P行业来说,真的会“一管就死”吗?

命脉一 : 禁止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办法》13禁中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目前有不少P2P平台的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这类违规平台则需在借款端进行调整。

去年e租宝平台的跑路正是由于非法为自身融资而捐款跑路,这些非法集资平台打着“P2P”的名号融资数百亿,不仅伤害了诸多无辜投资者,更成为了P2P行业的噩梦。所以对于普通投资者和整体行业来说,禁止网贷机构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其实是将真正的P2P平台与以往的跑路平台进行了明确区别。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平台风险,也维护了行业内部的平稳运行以及从根源上断绝了非法集资平台对P2P行业的利用。

命脉二:规定借款额度上限,以小额分散为原则

该项规定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此项规定自《办法》发布后就引起了极大地热议,这意味着P2P平台的放出的资金流动量将被控制在500万的范围内。对此,业界有人表示,能否生存下去将是大额交易平台面临的首要问题。

但若我们该从另一角度思考该项措施,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本身就意味着普惠金融服务已经由梦想照进现实,P2P和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业务,更是应该服务于普通大众,而并非都是“高级客户”。在发布会现场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也表示:“此项限额令的颁布,是为了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很好便利化的小额的融资需求,这才应该是P2P的服务定位。”

另外此项规定是根源上对P2P平台的瘦身,虽然限制了平台单笔的交易量,却并没有限制平台的交易总量,从流程上降低了平台交易的风险。这意味着接下来平台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速转型,发展平台下线的数量以及提升平台的信用度,成为一个合规、优质的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将是P2P行业的最终出路。

命脉三:叫停债权转让和代售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模式

在《办法》的“13禁”中明确提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禁止代售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这对于目前的P2P平台来说,禁止代售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几乎是斩断了P2P平台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大额融资的通道,这让很多发展多途径业务的平台的交易量骤减,同时也断绝了很多P2P平台发展“一站式理财平台”的愿望。此外《办法》中并没有将债权转让一刀切,而是保留了普通的债权转让权利,这也让业内人士头皮紧绷的同时也稍稍松了一口气。

对于追求极致客户体验的互联网+时代来说,债权转让满足了投资者对资金流动性的实时管理需求,但由于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或多或少的涉嫌直接融资问题,以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来说是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自融的,所以此项规定仅保留了普通的债权转让权利。

此外,叫停网贷行业的债权转让和代售金融理财产品,也是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行了区别,斩断了P2P与主流金融机构的联系,从此井水不犯河水,同时也避免了平台设立资金池的嫌疑。

命脉四:资金第三方存管

根据此次《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无论是基于之前跑路平台的经验考虑还是未来平台的风险控制考虑,实现网贷平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都是十分必要的。而这在《办法》发布后也成为了P2P平台的一个硬性门槛儿。以往无论是网贷业界还是银行方面,双方对于这第三方存管似乎都报以不大支持的态度,主要原因是部分平台觉得此项规定太严格,而银行方面则是觉得风险大利润低,在双方都不甚配合的前提下进度是非常缓慢的。据第三方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签订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结合银监会的不完全统计,截止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

在数字的证明下,我们可以感觉到市面上的P2P平台大多都是不符合规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无监管、无门槛儿、无规则”的三无状态,让无数投机者借机谋利,打着P2P旗号的非法集资卷走大笔资金。或许该项规定的严苛会使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但是若不把P2P平台“存管”这一中间环节严格监管,我们或将会重蹈覆辙。

现场发布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也表示“网贷”机构必须实行不同的资金分别开立帐户,“网贷”出借人的资金、“网贷”自身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确保“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不搞资金池。同时也防止平台自身接触现金,防止平台挪用出借人的资金。或许现在的局面对网贷行业来说是一个严苛且困难的阶段,但是在政府建立了大的方向与环境之后,经由平台委托者与资金存管者的磨合协调,双方在被监管的前提下,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实现双方合作、互利共赢的P2P经营管理模式。相信在经历一段阵痛期之后,留下来的才会是真正让人放心的P2P平台。

P2P已死吗?或许才刚刚开始

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除了以上四点以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双向责任制”,明确网贷行业将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此项规定将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进行了清晰地划分,银监会负责业务和产品的合规性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机构合规的管理。这似乎意味着对于P2P行业的监管更加严苛了。或许这也是部分人认为“P2P已死”的原因之一,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或许不尽然,关于此次《办法》的发布,业内大多认为是“断臂重生”,P2P才刚刚开始。

有人套用《孙子兵法》中的一段话:金融,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既然与金融相关,势必连接信用、风控,被监管牢牢盯住。因此无论是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还是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都必须以金融本质的信用、风控为立意核心。

P2P作为新型行业,其实反映的是当下互联网业务的通病,也说明我们确实存在监管滞后的问题,现在关于《办法》严苛的声音越高,越能反映出网贷行业确实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当下对P2P行业采取“先管后理”的策略,只有先割掉网贷平台自身的“毒瘤”,让其健康有序的发展,等建立起平台自身的发展机制,各项制度相对完善的时候也会有鼓励发展政策。

另外,《办法》作为P2P网贷行业的第一部正式法规,国家安排了12个月的过渡期,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相信在经历了初期“成长之痛”和监管下的“裂变之痛”,我们的网贷行业可以真正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希望未来我们可以出台一些引导性法规,让类似P2P的新型行业可以在最初的时候就有序发展。




免责声明: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无法注明来源的情况,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来信: liujun@soft6.com 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