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有可能和中国乔丹公司和解吗?

[摘要]据悉,乔丹体育已于2011年11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发审委审核通过,目前正等待证监会的核准发行。根据证监会对于企业上市的监管规则,乔丹体育将面临上市危机,为化解危机,乔丹体育是否会和迈克尔﹒乔丹达成和解?本文将探讨一下相关的可能性。

(中国软件网讯)据报道,美国NBA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近日发表声明, 称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乔丹体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并已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据悉,乔丹体育已于2011年11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发审委审核通过,拟发行1125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10.6亿元。目前正等待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监会”)的核准发行。

过会后面临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根据证监会对于企业上市的监管规则,乔丹体育将面临上市危机,为化解危机,乔丹体育是否会和迈克尔﹒乔丹达成和解?本文将探讨一下相关的可能性。

首先讨论下怎样才算是和解?本案逻辑上存在三种结果,一是迈克尔﹒乔丹对乔丹公司进行授权,允许其使用乔丹品牌。二是乔丹公司放弃乔丹品牌。三是乔丹公司在没有迈克尔﹒乔丹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乔丹品牌。这三种结果中,后两种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只有第一种情况,因为只有当事人都做了妥协,才算是和解。我们认为,本案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小。

第一,乔丹公司在此前的法律博弈中一直占优。

乔丹公司在此前的法律博弈中一直占优,未必肯出授权金购买迈克尔﹒乔丹的授权。据乔丹体育的新闻发言人披露:从2002年及2007年,与迈克尔·乔丹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申请注册的八项商标提出过异议和复审,但均被驳回。中文“乔丹”及图形商标分别于2005年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商标法》规定,即便构成商标抢注,权利人也应当在5年内提起撤销程序。乔丹公司于2007年1月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取得了商标注册,而迈克尔﹒乔丹的起诉时间是今年2-3月,已经超过了5年。

第二,迈克尔﹒乔丹方面受制于和耐克合同的约束。

即便乔丹公司同意花钱购买授权,即便授权费用金额不菲,迈克尔﹒乔丹向其授权的可能性也不大。首先,向侵权自己姓名者事后进行授权不会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迈克尔﹒乔丹还和乔丹公司的竞争对手耐克公司有着历史悠久的合作关系,耐克和被其收购的匡威都曾经试图阻止乔丹公司的商标注册,说明他们很看重乔丹品牌的商业价值,因此,迈克尔﹒乔丹如果向耐克公司竞争对手授权还可能受到乔丹和耐克公司的合同的制约。

第三,迈克尔﹒乔丹并非完全胜诉无望。

虽然根据前文所述,乔丹起诉时已经超出了《商标法》规定了5年的商标撤销期限,乔丹仍然有可能维权成功,这里引用一下我们同事斯伟江律师的观点:“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全力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就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 图像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地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迈克尔﹒乔丹以此 提起诉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处理。

一旦法院判定,乔丹公司使用乔丹及图的商标,构成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该商标将被撤销。但是,目前不清楚,原告起诉是否指控乔丹公司的字号侵犯了其姓名权。如果没有打球人的图,如果光一个中文译音,没有打球的图像,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小一些,但是,由于乔丹公司使用的商标如被认定侵权,其字号使用也有同样的侵权故意,而且,客观上,仍可能会引起混淆,也有一定可能被认定侵权。“

第四,乔丹公司未必负担的起迈克尔﹒乔丹的签约费用。

虽然中国体育品牌近年来频频签下NBA巨星,比如李宁公司就签下了大鲨鱼奥尼尔,但签NBA巨星的费用很高,在中国体育品牌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率不高,乔丹不是一线品牌,其产品的售价远远低于李宁、安踏等竞争对手,因此,其是否有财力签下迈克尔﹒乔丹这样的明星显然存疑。

最后,乔丹体育虽然已发审委过会,现正等证监会予以核准发行。但本次的诉讼可能会对其最终上市产生影响,因为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中陈述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其之前的招股说明书有如下陈述:“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与Michael Jordan 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现在迈克尔﹒乔丹对其进行的诉讼将推翻上述陈述的内容,同时,由于乔丹公司的最有价值品牌将受到诉讼结果较大影响,因此,其近期上市困难应该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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