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新政策出台 国产软件期待更多支持

[摘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国内自主创新企业带来了新的动力。金蝶中间件总经理蔡军认为,仅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还不够,应该有一些更细的限制: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是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国内自主创新企业带来了新的动力。不过,最为关注这两个办法的莫过于软件企业,因为相对弱势的自主软件更加期待政府采购的支持。

  谁受政策扶持

  从2003年提出国产软件扶持这个概念以来,怎么界定国货就是一个大问题,这次也不例外,财政部这次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标准是:“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生产和制造供应商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对于这个标准,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这个标准还是比较原则性的,但不如国外的明确,例如美国在加入GPA之前,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件组装的不算本国产品。

  联想的“安全门”事件表明,美国对于是否“美国产品”的尺度掌握是很严格的,尽管联想微机是在美国生产出来的,但美国并不认为它是“美国产品”。由于中国没有相应的《购买中国产品法》,对于什么是“中国产品”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将某些非“中国产品”当成中国的“自主创新产品”。

  金蝶中间件总经理蔡军认为,仅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还不够,应该有一些更细的限制: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是谁。

  北京软件产业促进中心副主任肖澜认为,软件产品的核心价值是其源代码和著作权,软件所有的功能都是构建在源代码之上。因此中国的界定就以源代码和著作权为基础,要求自主创新产品必须有国内的著作权。

  对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管理

  新政策不仅规定了对国货的支持,还严格限制了对进口产品的采购,规定“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对此,倪光南院士认为,这对于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入有一定作用,但这“10%”的条款是否会被随意进口所利用,目前还不清楚。所以最重要的是对于进口要“实行审核管理”。只有通过审核管理,才能判定究竟某项进口是否属于“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可以适用“10%”的条款,否则有可能借这“10%”的条款逃避审核管理。

  另外,软件产品的特殊性质, “进口”的形式与传统产品很不相同。例如,仅2006年我国四家PC厂商就和微软公司签署了高达17亿美元的Windows预装合同,由于Windows是“美国产品”,所以中国PC厂商预装的这些Windows软件应当是“进口”软件,但是它并不通过海关进口,而是由中国厂商根据“母盘”自己在PC上选择安装。软件的进口方式除了“预装”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这些方式的“进口”都没有通过海关。所以对于“进口”软件也缺乏严格的界定。譬如采购人购买一台PC,里面就有操作系统,买一个电子政务系统里面也有软件,有时候中标的是国内企业,采购人采购的却是国外软件。

  “不合理要求”待细化

  新规定除了限制进口产品的采购以外,还从招标的角度体现了对国货的保护:“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但是蔡军却觉得这个规定有些空泛,应该写清楚什么指标是不合理的,比如直接在标书中指定国外品牌,或者在标书中写入国外产品独有的、但不实用的、技术特性、服务标准等等。

  超图公司总经理王康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软件企业并非直接参与政府采购,而是通过与其他厂商合作,把自己的产品附着在别人的方案卖给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软件企业连潜在供应商都不是,就算标书中有歧视软件厂商的成份也无话可说。

  还有一种情况是采购人临时变卦,明明有国产软件的项目已经中标,但是却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项目中的国产软件,结果中标供应商不愿意得罪采购人,只有把国货换掉。遇见这种情况,软件厂商往往连投诉的资格都没有,因为他们没有参加投标。

  这次两个办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这一点软件厂商觉得很难接受。招标结果是专家评标产生的,必然是价格和性能最佳的选择,采购人根本就不应该改动。因为一改价格和性能就变了,不仅令政府受到损失,也对其他落标的供应商不公平,因此王康弘认为,除非二次招标,否则不能随意更改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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