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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费12元/包房/天 标准可以适当下调

2006-11-10 作者:赵阳 转载自:北京晨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进入论坛

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昨天终于确定,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告,卡拉OK使用费的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并可适当下调。

公告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但未说明具体的下调幅度。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国家版权局表示,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今年7月19日,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8月21日至9月20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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