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创新是创新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所在。管理创新,就是要创建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模式,全面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今年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牵头,证监会、国资委共同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已经全面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版的萨班斯法将在2—3年内逐步成型。
这是我国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领域进行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
但是如何通过管理创新提高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如何解读国资委、财政部最新颁布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政策、法规?如何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我国企业管理创新能力,加强控制力,防范经营风险?这些困扰国内企业发展壮大的问题成为9月27日召开的“2006年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创新高峰论坛”热议的话题。
“我国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乐观估计,3年内中国应该会有自己的萨班斯法案”。9月27日,在“200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创新高峰论坛”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道成告诉记者。
近些年来,震惊中外的国外巴林银行倒闭案、安然事件、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以及国内一系列控制失灵事件的发生,使得如何构建有效的控制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这也成为我国出台相关法规的原因所在。
正如同审计署副审计长石爱中在会上特别指出的,内部控制必须要走信息化的道路,信息技术也必将成为内部审计高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影响因素。
在中国的“萨班斯法案”还处在“襁褓”中时,信息技术再次成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避企业经营风险的“定海神针”。
中式“萨班斯法案”呼之欲出
《萨班斯法案》是美国政府在2002年连续发生“安然事件”、“世界通讯公司事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丑闻之后,于当年7月26日出台的一项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一揽子改革的法案。
在今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后,所有在美上市公司都将面临严格考验。这一法案曾被美国总统布什称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
然而,“萨班斯法案”对于中国企业并不适合。国内著名内部控制专家、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总经理李三喜就表示:“具体到中国企业而言,萨班斯法案并不符合中国国情。对于绝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说,依据该法案建立内部控制,不仅成本巨大、无法承受,而且依此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往往中看不中用”。
对此,国资委副秘书长兼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在论坛上表示,“国资委近期将制定出台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评估管理办法。”
在此之前,国资委正式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该文件对于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步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而2006年7月15日,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被认为是正式拉起了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序幕。
李三喜告诉记者,加强控制已经成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课题,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全盘照抄照搬别人的控制制度是劳民伤财之举。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内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中国式的全面控制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虽然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还需三年的时间才能成型,但IT企业已经嗅到商机,因为大洋彼岸的“萨班斯法案”已经给了我们启示。
IT厂商的机会
《萨班斯法案》虽然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同时也为帮助增强企业IT治理的软件企业创造了新的商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萨班斯法案》对上市企业的益处在于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同时将企业IT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建立基于信息结构的内部控制,一是要利用信息技术对职责结构、业务结构、组织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内部控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造,二是要使内部控制的运作方式信息化。”石爱中指出。
有资料显示: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公司中,25%的公司在《萨班斯法案》合规项目启动之前弥补了500多个单独控制;超过70%的公司在《萨班斯法案》合规项目启动之前对IT系统和控制进行了重大修改;76%的公司期望使用一些控制自评估(CSA)的表格来满足该条款的规定;53%的企业想在一年内开展企业风险管理(ERM);87%的企业想通过由404条款带来的职责分明以及控制负责人的推动来获取价值。
而据来自市场研究公司ForresterResearch的调研报告显示,在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估技术趋于成熟之际,关于《萨班斯法案》的第二波IT技术浪潮已经爆发:和《萨班斯法案》相关的软件将加快开发的速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通过各种自动手段(如访问控制,交易分析,执行规则和电子表格控制)和不间断的监控来实施管理。
计世资讯的一位分析师指出,“萨班斯法案”会激发中国企业对内容管理软件及商业智能软件的需求,因为许多上市公司都在寻求更好的方法以获取并监控企业内部海量的数据,从而增强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内部管理。
在如此诱人的“钱景”面前,众多的企业展开了激烈的争夺。IBM、SAP、甲骨文、赛门铁克等均发布了针对“萨班斯法案”的解决方案。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与国外公司相比,国内的IT厂商并未进行针对萨班斯法案的解决方案和产品的推出。当然,出现这种局面也是由于国内的法规建设还刚起步,对相关技术要求还没有形成来自制度层面的强制推动力。
当信息化由“流行趋势”成为“普及状态”而趋于“平淡”之时,IT再一次找到了“大显身手”的机会,而IT企业也找到了一个新的“金矿”。只不过,由于国外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再次领跑在前。国内企业或许等待的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萨班斯法案”的到来,以此借根植于本土的优势来“拿单”。问题是,这样的机会还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