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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重构企业竞争秩序

2008-8-14 转载自:腾讯科技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进入论坛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部发轫于1987年,于去年8月30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经济宪法”,至今已酝酿筹备了21年之久。

  从明天起,这部法律将重新整饬市场竞争秩序,为处于不同竞争地位的中国企业提供更新的舞台、更公平的机会。或许,不久的将来,很多行业的版图都将因此而改写。

  跨国企业最紧张

  “从去年以来,我一直都在关注反垄断法的进展!”7月30日,苏州浩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梁海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显得十分期待。

  “尽管有些晚,但毕竟还是出台了,这对民族软件企业绝对是个利好消息,一方面可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来争取市场份额!”梁海霞表示,在CAD(计算机辅助设计)等领域,民族软件企业的发展备受外资巨头挤压。以浩辰软件为例,尽管经过十几年筚路蓝缕式的创业,目前已在勘察设计、制造业等领域颇具知名度,但仍然经常因为不公平竞争“很受伤”。

  “我们的产品价格只有国外软件的1/5到1/7,从满足用户基本需求方面来讲也并不逊色,但有的国外软件厂商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办法,比如用户需要购买100套软件,厂商会暗示用户只需要购买几套,其他则可使用盗版软件。”

  “他们还会把一些卖得不好的产品与主流产品捆绑,让用户对其产品产生更强的依赖性,以此来打击竞争对手。”

  尽管梁海霞并未明言是哪些国外厂商在做“小动作”,但其他几家国产CAD软件公司几乎众口一词把矛头指向欧特克(AUTODESK)公司!据了解,如果加上盗版软件,欧特克的产品占据了90%以上的CAD市场份额。

  “实际上,我们浩辰的产品也在欧洲、日本等国际市场上销售,在这些地区并没发现国内这样的怪现象。”梁海霞告诉记者,“以前是拿他们无可奈何,现在有法可依了。我们会注意搜集这些国外厂商垄断行为的证据,如果情形恶劣,就会提起诉讼!”

  像欧特克一样,微软、因特尔、利乐……这一串声名在外的跨国企业,如今都被盯紧。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提醒说,还有很多企业的垄断是大家没有意识到的,比如IBM在IT服务,尤其是金融等领域的绝对垄断地位,又比如国外互联网领域的谷歌,通信领域的高通,手机领域的诺基亚,软件领域的甲骨文、SAP、Adobe等。

  被盯上的跨国企业,并没有坐等竞争对手递来诉讼状。

  近期,微软公司针对政府和媒体采取了大量公关活动,同时对外宣称自己没有垄断。微软中国公司董事长张亚勤最近被问及微软如何应对中国《反垄断法》时回答说:“我们不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和政府、整个IT业界有那么多合作,我们没有垄断。”

  分析人士认为,微软正在通过把自己包装成受害者,来避免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7月18日,微软在公布上一财年财报的同时,调低了下一财年的增长预期,称原因之一是盗版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表示,跨国企业紧张程度远高于国内企业,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多来自已实施《反垄断法》多年的发达国家,应对能力远高于国内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该法实施可能对他们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

  国内企业关注度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没有《反垄断法》的传统。时建中表示:“我们的竞争文化还需要进一步优化,我们的竞争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地提高。《反垄断法》实施在即,而我们国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仍然呈现出一种非常麻木状态,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现象!”抓大放小一家国企老总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美国石油石化企业也就几家,因此《反垄断法》实施对国企是有利的。”

  这种观点在国有企业中颇具代表性。不过,法学界专家还是认为,这将是一部“抓大放小”的法律。时建中表示:“能够垄断相关市场,或者在相关市场有一定垄断力,这对企业的规模一定是有要求的。只有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有可能在市场上有更多的话语权、更多的支配力,甚至更大的管理。”

  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其中的豁免条款。尽管是垄断协议,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豁免,也就是不被法律所禁止。在第15条当中,其中第3项,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这是可以得到豁免的。

  毫无疑问,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机遇多于挑战。

  时建中强调说:“因为中小企业小,它首先需要生存,然后才是发展。我们把那些对它们生存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制止了,实际上就为它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生存好了,才可能去进一步地发展、壮大。”

  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一部中小企业的保护法。

  尽管是中小企业,但如果实施的是一些所谓的恶性卡塔尔,比如价格、数量、市场方面垄断等串通行为的话,同样也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因为它是中小企业,所以不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因为是中小企业,非常有可能达不到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要求,所以对中小企业来讲,机遇大于挑战,但并不是没有挑战。

  《反垄断法》实施在即,人们把目光聚焦在微软、因特尔等跨国企业身上,有人担心如果以后仍抓住它们不放,而对国有企业的垄断市场行为不闻不问,会造成市场歧视。

  时建中认为:“这是不成立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制定的法律,对所有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如果我们只是盯着外企,而放纵国内企业,这本身恐怕是对我们民族经济发展的一种伤害,而不是一种保护。”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后的产物。“毫无疑问,当我们市场经济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的时候,需要这样一部法律,甚至可以这样去讲,我们这部法律出台的不是过早了,还是有点晚了!”实施存疑从萌动、破茧到落地,《反垄断法》步履维艰。对于该法目前众说纷纭,大部分学者的看法是,由于先天不足,这部法律很可能实施效果欠佳。

  二元、多机构的执法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缺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在网上公布的方案,时建中推断出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分工:商务部负责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而滥用商事地位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以及行为垄断则主要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执法。

  时建中指出,普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分别由三部委承担,而管制性、垄断性行业的监管机构也有相当程度的执法权,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执法过程中,这些机构之间可能出现一些摩擦,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也随时可能出现,这只能寄希望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能很好地履行协调机制。

  由于种种原因,原定于8月1日前出台的40多个配套规则全部难产,有专家即指出,这是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表示:“反垄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还将为执法机构带来巨大挑战。西方国家对于反垄断不仅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有着几十万字的法律文件,有着无数个案例和指南,作为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这部“最短的”、同时也是“法律责任最轻”的法律,还让人担心其“法力”不强。

  在民事责任上,很多国家采取的是惩罚性赔偿机制,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三倍赔偿:一旦被认定是垄断行为,而且给相关受害者造成了损失,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就要罚以三倍赔偿。

  时建中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会使得违法成本过低,从而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我们国家只是规定了一个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更多是补偿性的,不具有惩罚性。比如行政责任这一块,我们对有些垄断行为,规定的行政罚款只有50万,这对于那些巨型公司只是九牛一毛而已!”

  “对行政罚款没有割肉的感觉,同时垄断行为没有牢狱之灾。我们的《反垄断法》无论对垄断行为追究什么类型的责任,民事的或者行政的,都没有把这种责任落实到个人,只落实到经营者,而没有落实到经营者的董事、经理、高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尽管对法律的实施存在种种疑惑,业界还是叫好声不断。

  “有胜于无,行胜于言,法律带来的威慑力很重要,过程比结果更重要。”方兴东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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