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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会成为缺牙老虎吗

2008-8-11 作者:甄爱军 转载自:理财周刊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进入论坛

  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反垄断法》牵涉的面极广,包含了各行各业的方方面面,不过,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他们最关心的还是能否凭借这样一部法规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在新浪网上的一个小型调查中,有超过60%的网友表示会将“内地行政性垄断企业”作为第一被告,而此前风传有可能成为中国反垄断首个被告的微软居然退居次席。与之相应的是,有45.6%的网友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消费者获益最大。因此可见,普通市民对该法规的实施寄予厚望。

  13年磨一剑

  《反垄断法》的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的,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都规定了界定方式和处罚措施。同时,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明确予以禁止。

  有分析认为,尽管就目前我国的法律体制、市场状况和执法机制而言,《反垄断法》尚不能完全发挥“经济宪法”的效应,但该法作为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的核心,无疑会对我国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办公室已于8月1日公布,成立反垄断委员会,其作为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此外,国家发改委也完成了《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在8月4日,国务院发布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可见各项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相关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出台。

  据了解,《反垄断法》是从1994年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之中,2006年的6月,国务院通过了《反垄断法》的草案,正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8月十届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布,历时13年。

  《反垄断法》有待完善

  虽然,《反垄断法》历经磨砺终于推出,并被寄予厚望,但是,一些法律专家们分析,由于缺乏庞大的配套规则和更多的具体案例,使得《反垄断法》在目前看来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对于部分大型国企无法形成约束,以及对行政性垄断能否起到监管作用,被人认为是缺牙的老虎。

  “《反垄断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关注民生,将会使消费者从中受益!”多年研究《反垄断法》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凤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她分析认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垄断的行为,或者是其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保持的是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因为只有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才可以被充分利用,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中受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普通百姓对于能否打破由大型国有企业形成的垄断持怀疑态度。如有人提出,《反垄断法》真的能够让铁道部取消20%的退票费?真的能让电价由市场自主定价?真的能让民营石油经营企业能够获得与中石油、中石化“同台演出”的机会?……而法律专家在谈到国家在制约大型国有企业时,也只是谨慎地使用了“监督”和“管理”这样的字眼。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铭也表示了同样的担忧。陆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的最大软肋可能在与对地方行政性垄断的无能为力。他表示,在《反垄断法》里,对于地方政府的分割市场行为,没有明确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也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即使这些都有了,如果还不能完全做到司法独立,企业在和地方行政部门打官司的时候,大概也仍然处于弱势。“虽然目前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但地方行政部门与之可能还是隶属关系,‘反垄断委员会’能有效地去开展工作吗。”他如是分析。

  呼唤细则出台

  从实务角度来讲,非常希望反垄断法的操作性更强。诚然,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经济宪法的角色,反垄断法条文宜粗不宜细,主要规定原则方面。所以需要很多实施细则配套这部法律。专家表示,也希望未来的实施细则能够更详细更具体的进行规定。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表示,相信有关《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在不久的将来会出台,特别是对于一些急待于解决的问题的细则会先行推出。

  他指出,《反垄断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在法律条文中加入反垄断的指南,由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他举例说,如美国和欧盟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分别制定了关于反垄断和知识产权关系的指南,其中不仅有文字的描述,还举了大量的范例。

  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专家分析认为,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自身权益受到垄断经营企业的损害,如何维权呢?宁宣凤律师表示,高法已经发布通知,通知要求,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但考虑到实力悬殊以及成本问题,她并不建议单个消费者依据反垄断法直接提起诉讼,因为对涉及垄断问题的企业进行调查将是耗时长久的工作,单个消费者往往面对的庞大的公司集团,所以,建议单个消费者最好先去反垄断执法机构取得相关企业垄断行为的行政认定,然后持行政认定书去法院提起诉讼会更好一些。

  民间反垄断第一案:北京律师向北京网通叫板

  北京网通公司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被告。

  记者连线该案的代理律师黎雄兵时得到了确认。黎雄兵表示,他们已于8月1日上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立案庭表示将按照程序予以审查。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李方平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一位从1998年6月以来就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外地的“新北京市民”。 李方平在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接受北京网通官方网站公布的格式合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合同》。据李方平介绍,该合同第2条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李方平因为找不到也不愿求具有北京户籍的市民办理所谓的担保,于是选择办理“预付费业务”。与此同时,北京户籍市民报装固定电话则是办理“后付费业务”。可是,李方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预付费业务”与“后付费业务”一字之差,导致李方平在北京网通推广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倍受不公平待遇。

  2007年5月,北京网通开始推广“亲情1+”业务,主要有月租归零、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和便捷等优惠,但不向“预付费业务”客户提供此项服务;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该业务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以及温馨同号等新内容,仍然不包括“预付费业务”客户。

  黎雄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网通借其在北京地区无与伦比的垄断地位,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借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这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垄断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据此,李方平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就将北京网通起诉至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网通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亲情1+”服务条件上对自己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及业务公告违法,并提供“亲情1+”业务的服务,以及象征性支付赔偿金1元。

  据悉,李方平此前曾与北京网通公司交过手,此次过招已是第二回了。黎雄兵告诉记者,2007年5月,作为北京网通用户的李方平曾经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了过高的上网费,请求法院判令其调低网费标准。不过该案最终败诉。

  而对于此次诉讼,代理律师黎雄兵表示很有把握。他说:“电信行业垄断经营一直存在,而现在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法律环境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我对打赢这场官司的前景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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