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消息,被称为“经济宪法”的中国《反垄断法》今日开始正式生效。法律专家昨日做客新浪科技在线访谈时表示,《反垄断法》生效(即8月1日)前的不规范行为将既往不咎。这意味着,企业要胜诉一些涉嫌垄断的巨头,须在今后找到新证据,以前的“旧账”不算数。
昨日下午15时,新浪科技邀请了《反垄断法》领域的两位专家,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和网友展开在线深入交流。这两位专家分别是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宁宣凤律师、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
不反对大 反对以大欺小
今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不少人,甚至包括部分媒体在内,将垄断与将市场占有率高划上等号。
宁宣凤律师说,《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企业,它的原则并不是反对企业大,而是反对以大欺小;不是反对企业强,而是反对倚强凌弱,它反对的是因为市场占有率过高而带来的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黄勇教授说,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市场份额只是其中的一个指标,此外还要根据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技术障碍难度,还有其他综合性的条件,然后进行一个经济学的分析和市场的分析。黄勇认为,垄断行为的界定较为复杂,特别是在细则及指南出台前更为复杂,因此,不能把一个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等同于垄断。
既往不咎
据媒体报道,有国内办公软件厂商计划以《反垄断法》为准绳,将微软告上法庭,微软或因此成《反垄断法》的第一位被告。这家国产厂商的负责人曾告诉新浪科技,他们手上已经掌握了大量微软以前竞标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比如Windows和Office捆绑销售等。
还有媒体报道认为,在全世界各地都因是否涉嫌垄断而备受争议的英特尔公司,可能因为《反垄断法》被告上法庭。原因是,英特尔为OEM厂商和经销商提供广告报销和销售返点。
黄勇教授说,在《反垄断法》生效前,不管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除非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法律都不会再追究,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宁宣凤律师举例说,“比如说8月1号之前你去固定价格,没人管你,但是8月1号以后你就不可以了”。
按照这一“既往不咎”的原则,微软或英特尔以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管束,国产软件厂商如果想告赢他们,须在8月以后搜集新的证据方有可能。
据了解,国产软件厂商要想搜集到新的证据可能并不容易,在《反垄断法》颁布后生效前的一年多内,很多跨国公司都展开了培训、自我审查等应对方式。
专家称起诉跨国巨头不能只凭民族情绪
对于有中国厂商有计划起诉跨国巨头一事,黄勇教授说,“我们的法律没有剥夺任何公司诉讼的权利”,但他同时提醒,对于此事,不能简单的凭直觉甚至民族情绪,需要冷静。
黄勇说,根据国外的经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搜集证据,这是基础性工作;其次,涉及到IT行业,要认定一个企业垄断,除了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外,还涉及技术的评估。第三,要做好长期打官司的准备,反垄断的执法是一个专业性、旷日持久的事情,国外平均打一个反垄断的官司需要7年,最后的判决都几十万字,差不多是一本书,这需要大量的金钱和经历。(立雄)
随文调查
你认为谁会是反垄断法第一被告?
微软 英特尔
宝洁 民营企业
内地行政性垄断企业
其他外资企业 不好说
你认为反垄断法实施谁获益最大?
大型企业
中小企业
消费者 不好说
附:宁宣凤律师黄勇教授《反垄断法》聊天精彩观点:
《反垄断法》反的是一种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立法原则并不是反对大,而是反对以大欺小,不是反对强,而是反对倚强凌弱,所以在这个贸易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能由此行为导致任何排斥和限制竞争的效果,这个倒是作为大的企业应该特别注意的。
《反垄断法》生效前的行为,不管你是否涉嫌垄断,都不会管了,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除非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除外。比如说8月1号之前你去固定价格,没人管你,但是8月1号以后你就不可以了。
对于想起诉跨国公司垄断的中国企业来说,我们的法律没有剥夺任何公司诉讼的权利,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我觉得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必须搜集证据,这是基础性工作;其次,涉及到IT行业,要认定一个企业垄断,除了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外,还涉及技术的评估。我觉得不能简单的去凭这种直觉甚至民族的情绪,我觉得这点我们要冷静。我们看的案例太多了,可能调查了七年以后的一个判决,就已经是几十万字,就相当于一本书,就是说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反垄断的执法是一个专业性、旷日持久的事情。
大公司需要对之前的一些行为进行一个自我审视,包括销售行为、销售模式、包括它的贸易模式、包括它的定价政策,包括像有些品牌所说的建议销售价,像这些都需要进行逐条的自我分析和审查,直至如果他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或者是可能导致违法的这种行为的话,他需要自我修正。
如一个企业是有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17条规定禁止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搭售产品,软件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以一种就是叫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这是一个禁止的行为。
对于有支配地位的零部件厂商,他通过额外的销售返点,或者支持推广费用的话,不论是否订立书面协议,只要能够证明它是限制了PC生产商与其他零部件厂商接触,这就触及了禁止性条款,就是强迫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与其指定的人接触,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IT产业的产品特点是比较标准化,这样企业就合在一起,或者是通过其他的合作方式进行一种联营,无论是知识产权许可,无论是通过供货协议,或者是推销协议,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一种联盟的时候,这样子的行为会特别引起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关注。
对于垄断交易审查,市场占有率只是判定的标准之一,除此之外,我们的法律条款还有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就能完全判定它是不是违法,所以要根据他的比如说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技术的障碍,还有其他综合性的条件,然后进行一个经济学的分析和市场的分析,最终判断出它应当被禁止还是附条件的禁止。
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包括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它的内容和框架都是一致的,对于经济垄断的这些行为我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就是垄断协议,还有一个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一个就是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