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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禁止非法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

2008-4-1 作者:唐贵江 林燕飞 张雷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进入论坛

  广东省警方今天表示,中国首个全面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各个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四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文禁止非法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在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与国家立法相比,该条例补充明确了相当多的内容。

  针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民众反映强烈的危害行为,该条例做了明确的相应的处罚规定。条例中明文禁止了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等,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强化了对公民个人资料的保护。

  据介绍,违法实施上述行为的,警方可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一步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表示,该条例中还全面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并规定了用户资料保密制度,规定安全服务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保守用户秘密, 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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